
肝癌放療适應證尚無統一看法, 放療的适應證較廣泛:
① 一般情況好,無嚴重肝功能損害和肝硬化,無黃疸、腹水,腫瘤局限,無遠處轉移的患者,根治性放療用需要應用适形放療或是調強放療等現代放療技術。
②雖已有肝内播散或者腫瘤較大但是肝功能正常者,可以先介入治療而後再加上放療。
③有門靜脈癌栓者,可先對準癌栓放療,待癌栓縮小甚至消失時,再視情況作放療。
④腹水是放療的相對禁忌證,如對症利尿有效,可行放療,尚有姑息性療效。
⑤對腫瘤位于肝門區壓迫所緻的黃疸或腹水,可對準肝門靶區試行放療,以解除壓迫,緩解症狀。
⑥肝硬化不是放療的禁忌證,隻要不是嚴重肝硬化伴有肝功能損害,放療即可進行。
⑦對肝門或胰周淋巴結轉移,放療多有效。
⑧腫瘤轉移到骨頭上造成劇痛者,也可以進行放療止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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